营业税减免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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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备案类减免税 | | | | ||
序号 | 项目 | 政策规定 | 文号 | 发文时间 | 提供资料名称 |
1 | 学生勤工俭学 |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 ⑴学生证; |
2 | 残疾人员提供劳务 |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 财税[ | | 残疾等级证明 |
3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 | | |
4 | 被撤消金融机构 | 对被撤消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消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 财税[ | | 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文件 |
5 | 地方金融机构 | 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 | 苏地税发[ | | |
6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从 | 财税[ | | |
7 | 打捞局 | 从 | 财税[ | | |
8 | 海运、空运收入 | 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免征营业税 | 税收协定 | | |
9 | 地方商业银行 | 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字[ | | |
10 | 专项国债转贷利息收入 | | 财税[ | | |
11 |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 | 财税字[ | | |
12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自 | 财税字[ | | 指定的委托银行的证明材料及该银行与个人签订的住房贷款协议 |
13 | 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贷款 | 自 | 财税[ | | |
14 | 国家助学贷款 | 自 | 苏地税发[ | | ⑴《国家助学贷款收入明细表》; |
15 | 专项债券利息收入 |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 | | |
16 | 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税[ | | |
17 | 证券投资基金 |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 | | |
18 | 保险公司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 | | |
19 |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 | | |
20 | 邮政服务 | 自 | 财税[ | | |
21 |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 从 | 财税[ | | |
22 | 教育劳务 |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 |
| ⑴相关部门的批准办学文件 |
23 | 进修班(培训班) |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 | | 相关部门的批准办学文件 |
24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 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证明; |
25 | 科普基地 | 自 | 财税[ |
| 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 |
26 | 宗教场所 |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 |
27 | 广播电视村村通收入 | 从 | 财税[ | | |
28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自 | 财税[ | | |
29 | 婚姻介绍 | 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 |
30 | 殡葬服务 | 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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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医疗卫生机构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 财税字[ | | 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 |
32 | 职业学校办企业 |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 | | ⑴《校办企业证书》; |
33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 |
34 | 出租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 财税[ | | |
35 | 军队空余房出租 | 自 | 财税[ | |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36 | 美国船级社 | 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字[ | | |
37 | 储备棉 |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字[ | | |
38 | 储备肉和储备糖 | 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税字[ | | |
39 | 国家部分储备商品 | 自 | 财税[ | | |
40 | 华粮物流 | 自 | 财税[ | | |
41 | 常驻代表机构 | 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免征营业税。 | 国税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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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军队服务性单位收入 | | [94]财税字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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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电影发行单位 | 自 | 财税[ |
| 电影发行许可证 |
44 | 个人转让著作权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 财税字[ | | ⑴转让合同; |
45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 自 | 财税[ | | 经省(市)技术市场认定批复;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
46 | 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 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国税发[ | | ⑴国家批准从事科技项目的证明; |
47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 [94]财税字第002号 | | ⑴转让、发包(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
48 | 个人销售普通住宅 |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 国办发[ | | 房产部门出具的地税联系单 |
49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 财税字[ | | ⑴房产部门出具的地税联系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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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审批类减免税 | | | | ||
1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自 | 财税[ | |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
2 | 国家大学科技园 | 自 | 财税[ | |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
3 | 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 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 | 苏政发[ | | 国务院、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
4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 财税字[ | | ⑴世行贷款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承包合同; |
5 |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 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 财税[ | | ⑴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减免税申请明细表; |
6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 国税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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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 对刑释解教人员在 | 综治委[ | | 司法行政机关证明材料。 |
8 | 转业干部就业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财税[ | | 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
9 | 随军家属就业 |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财税[ | | ⑴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 |
10 | 再就业(企业老政策) |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 财税[ | | ⑴《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及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⑵《服务型企业收入明细表》。 |
11 | 再就业(企业新政策) |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 财税[ | | ⑴《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复印件; |
12 | 再就业(个体新政策) |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财税[ | | 《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
13 |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 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劳动部门认定,凭《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自成立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 | 宁地税发[ | | ⑴经年检合格的《南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
14 |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财税[ | | ⑴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材料; |
15 |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 财税[ | | ⑴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
16 | 房改房销售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 财税字[ | | |
17 | 高校后勤社会化 | 自 | 财税[ | | ⑴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须提供省地税局审核确认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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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具体办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