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财法字(1995)7号〕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用的房地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因同样原因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所在地市(县)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苏地税发[1995]132号〕
3、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5、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6、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应提交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在申请报告中应反映如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基本情况;
2、房地产转让情况:
⑴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及项目性质;
⑵转让土地面积及转让收入;
⑶转让合同号;
⑷其他有关内容;
3、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或依据;
4、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
5、申请免税的计税依据及税款;
6、减免税期内税款入库情况;
7、纳税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出让金凭证;
三、该项目立项批文、在94年前投入资金证明;
四、批准征用搬迁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房地产销售清册;
六、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七、个人销售普通住宅:①居民身份证原件;②购进普通住宅时与销售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③购进普通住宅时向对方索取的发票复印件;④房产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⑤销售普通住宅时向对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⑥销售普通住宅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
八、个人转让原自用住房:①房产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②销售房屋时向对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③销售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④居民身份证原件;⑤购进时与销售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⑥购进普通住宅时向对方索取的发票复印件;⑦自建自用住宅的建房执照
九、减免税申请表;
十、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的财务报表;
十一、税款入库凭证或缓缴审批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