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免税规定
一、关于奖励所得免税规定
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教授获得的“长江学者成就奖”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32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的具体标准为:每次一等奖1名,奖金为10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0名,每人奖金为50万元。
2.对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048号文的规定,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 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76号文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501号文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香港亚洲卫星公司为奖励1995年11月28日成功发射亚洲卫星二号有功人员而向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等有关单位颁发的50万美元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82号文规定,属于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获奖人员所获该项奖金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1号文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5号文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的特聘教授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慕逃?矫娴慕苯穑??莨?宜拔褡芫止?昂??1999)525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
10.对科技人员取得的,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形式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取得的奖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补贴、津贴所得免税规定
1.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实际交付的失业保险费和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保险金,根据国税发(2000)83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3.对中国科学院的院士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8号文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8号文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4号文规定,免予征税的具体项目有: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6.对以下五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了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的职工因病、因公、因战负伤或死亡由国家或本单位按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怃慰性的经济补偿;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8.个人获得的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免税规定
1.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2.鉴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尚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和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1号文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文的规定,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暂不征税。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税。
四、中彩、中奖所得免税规定
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7号文规定,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2.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号文规定,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五、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其工资薪金所得免税规定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转让家庭住房所得免税规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所得免税规定
对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征免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财税字[1998]23号文的规定,按下述办法执行。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商业保险不适用上述规定。
八、代扣代缴手续费免税规定
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人所得免税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文的规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例说明)
例一:国家税务总局的青年干部小韩在1999年度机关年度公务员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受到嘉奖,获得一笔奖金。那么,小韩的这笔奖金是否可以免税?
分析:虽然小韩取得的奖金是由国务院部级单位发放的,但是,由于该笔奖金不属于税法所列的免税奖金范围,所以小韩的这笔奖金应视同工薪所得,按照一次性发放奖金的征税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二:马克先生为法国驻我国某市领事馆的领事,其在中国工作期间,撰写了一些介绍中国与法国交往历史的著作,该作品在中国发表后获得了一笔稿费。那么,该笔稿费所得是否能够免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的免税所得,主要是指与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任职有关的各项所得。该先生取得的稿费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不能免
税,应按照稿酬所得项目在我国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减税规定
一、减税的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根据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范围。
二、减税的审批程序
申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税申请报告”,并附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市局复审,再报省地税局批准后,方可减税。“减免税报告”一式三份,批复后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