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交易事项。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内蒙古地税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内蒙古地税局官方网站办税地图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
原件 |
1 |
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2 |
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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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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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 (二)条件报送资料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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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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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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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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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未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证据信息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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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相关资料 |
原件 |
1 |
·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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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温馨提示】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