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需获取自治区地税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自治区地税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为6677365.com;办公地址为乌海市海海勃湾区君正街创业路交汇处;联系电话:2049563;通信地址:内蒙古6677365.com,邮政编码:016000。
(二)申请形式。
向本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内蒙古6677365.com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提交电子版。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后,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答复:
1.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5. 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 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