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指的听证,是指在作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制定涉及纳税人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税务行政许可涉及纳税人重大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拟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部门或者主办部门组织听证。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七条 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地税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申请听证。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等内容。
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情况特殊,20日内不能按期组织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听证时间;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由局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听证组织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法制处、监察室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局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由局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四)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工作者;
(五)社会公众代表;
(六)其他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局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局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联系方式;
(六)其他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五章 听证结果
第十四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形成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进行听证评议,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组织听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将听证报告交法制处审查。法制处应当自收到听证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后,由听证组织部门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
第十七条 领导签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部门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自治区地税局监察室负责,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问责:
(一)决策部门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决策部门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部门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五)决策部门或者决策发言人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
(六)决策部门违反听证程序要求,做出的决策事项被依法撤销的。
第十九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局机关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