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也有助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因此,根据总局和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在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目录和条款,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2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