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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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791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应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严格依法行使核定权,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统一核定基数,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纳税人核定结果基本相当,推行核定信息公开,完善公开内容和程序,提高核定征收透明度。为了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此公告,对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征收管理,推行核定信息公开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成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领导小组,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和征收管理等工作。

二是统一核定方法及程序,确保个体工商户的户籍信息、纳税期限、申报征收方式、核定计税依据等信息保持一致。

三是个体工商户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和申请办理停、复业的,由原来分别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改为向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任何一方申请办理即可。

三、《公告》下发前后的政策衔接处理

《公告》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个体工行户定额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户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意见》(内地税字〔2014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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