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准确把握《办法》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要总结本地区代收代缴工作经验,结合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为此,自治区地税局、保监局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的范围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无论车辆登记地在区内还是区外,都应按照《办法》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均须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4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二)应税车辆为单位所有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应税车辆为个人所有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上述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三)购置的新机动车,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复印件;购置进口机动车,应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及复印件;
(四)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应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是明确了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申报缴纳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5日前解缴上月代收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结报手续,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减免车船税明细表》、《不征收车船税明细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是明确了减免税车辆的办理程序。
对于减免税车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另一种是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
扣缴义务人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可以凭车牌号或车辆类型判断是否属于免税车辆,例如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型,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牌照的机动车等。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信息,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对农村牧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录入上述车辆的信息,将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四是明确了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可选择直接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也可以在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后6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地方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四、《办法》的施行时间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