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我局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针对目前我区未统一明确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缴纳税款的期限,为了加强我区契税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依法履行契税纳税义务,《公告》明确了“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